中国时报社论别让法律落后于婚姻与家庭的变迁
2020-04-27 L再生活
中国时报14日社论:行政院院会通过民法修正案,增订父母任何一方若显然未尽保护教养义务,对子女性侵害或施以暴力,受害子女或父母的他方,得据之请求法院宣告变更姓氏。同时,司法院大法官也针对商界闻人提出的释宪声请做出解释,认定国税局因其赠与鉅额股票与同居之女星而追徵赠与税与罚款逾亿,所依据的税法规定并不违宪;值得注意的是,大法官在解释文中提醒,夫妻相互赠与免课赠与税的规定,有理由调整制度,扩及于有婚姻之实而无婚姻之名的未婚同居男女适用。
这同一天见报的两项消息显示,台湾的社会发展,婚姻与家庭的型态变化快速,相关法律制度必须及时因应调适,始能迎合需要。
行政院院会同意法务部的修法提议,虽仍遭到妇女团体批评调整幅度不足,但还是有值得肯定的理由。姓氏制度涉及个人的身分,构成家族表徵,也与社会活动利便与交易安全息息相关,又与父系、母系社会制度的流变密不可分。在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之下,宗祧继承已成过去,民法的规定可有两种选择,一是根本放弃姓氏制度的法律规範,容由民间社会自行选择是否接受及如何运用姓氏制度而营社会生活,另一条路则是在法律上尽量放宽硬性的强制规定,提供多样弹性方法,而不拘泥于父母单方的姓氏。
这两种选项的最大差异,在于一个人有自我决定不冠姓氏的权利。法务部提出的修法草案,其实择取的是第二个选项,也就是仍在民法之中规範姓氏制度,但是给予弹性调整的空间,由法院与当事人循一定的法律程序改变姓氏。其修法的前提,仍然是建筑在国人对于「姓氏」的重视之上,藉之形成缓解家庭暴力的约制因素。由于妇女团体对于现行司法体系中法官的表现保持怀疑,因此担心给予法官过多的介入机会,未必对于子女有利。
不过,如果真要以子女的人格法益为终极考量,是应该交由每个人自己在成年后决定自己的姓氏,甚至决定是否需要父母任何一方的姓氏。只要法律尚未放弃规範姓氏制度的企图,某种强制力量的施加,不论是来自法律本身的决定,或是父母一方还是法官的决定,都不可避免。从这个角度看,此次的修法,确像朝向鬆活弹性的方向发展,正在缓步舒解法律加诸于家庭生活的束缚,也有藉重司法干涉抑制家庭暴力的作用,是个好现象。
大法官的解释,则反映了家庭型态发展的另一层关切。婚姻制度也具有两种面向。一方面,是否缔结婚姻固然是个人的自主选择:另一方面,法律加诸婚姻的制度效力,也左右着个人的选择,甚至形成不选择婚姻制度社会成员社会生活上的不便。选择不结婚的人们,在父母子女关係上,继承关係上,都面临了较不利益的困难取捨,例如不能享受婚生子女的待遇,就是不容讳言的事实。而婚姻制度带来财产分配上的制度安排,以及随之而生的租税课徵,也使得不肯接受婚姻制度的人们必须进入不同的经济生活安排。这正是隐身于大法官最新一号宪法解释背后的重要关切。
商场闻人在既有婚姻关係之外,另外发展实质的婚姻关係,而冀盼获得与一夫一妻制度同等的租税利益,在既有的社会秩序下,确不足取。但大法官却也慧眼别具,注意到还有许多并未踏入婚姻制度的人们,却也和进入婚姻制度的人们一样,选择了共同生活的伴侣,同样有着共营家庭经济生活的财产安排需要,只要共同生活与共营家计的事实存在,相关的需要自然存在,也就值得在租税制度上有所因应调整,给予平等的保障,国税局人员在闻到解释之后,立刻对于释宪者的美意摆出否定的态度;其只求自家行事方便的作风,绝不可取。如果这就是财政部徵税的一贯作风,僚气十足的酷吏嘴脸,应该受到检讨批评。
最后,还值得一提的是,大法官的解释,并未针对同性恋者的家庭或婚姻权利做出任何表示,不应该随意赋予反面解释的意涵。毕竟开放社会的生活型态多样,法律制度应该适时灵活调整适应的弹性空间,这正是贯穿于行政院修法与大法官解释背后的共同态度。